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257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825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6)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1225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监委,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哈外省直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或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不含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部门会议),以及省级人民团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召开的全省代表大会(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单位或本系统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各省级人民团体召开的法定例行会议。

  四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要求市、县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

  五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省级人民团体代表大会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类会议。由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分别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规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定例行会议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编制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五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可以合并的会议应合并召开。

()会议次数。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法定例行会议按相关规定执行;四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会议天数。

  会期(不含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会期,按批准的会议方案从严控制;三、四、五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五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会议人数。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数,按批准的方案严格控制执行。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每个市()2人、每个县()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不请省级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有必要的,应分别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法定例行会议参会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会议代表人数控制在每个市()、县()1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五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九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原则上在所在地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禁止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接送站、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310          110           80            500

         三类会议          210          110           80            400

         四、五类会议  170          110           7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在哈单位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对不需安排住宿或用餐的会议,不予报销住宿费或伙食费。

  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科技手段召开的会议,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算额度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安排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纳入预算管理。

  一类和二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含会议批准文件、筹备方案或工作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对临时性会议,召开会议前,由会议主办单位将会议经费预算(含会议批准文件、筹备方案或工作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三类会议。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核定会议经费定额,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四、五类会议。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在单位部门预算相关专项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摊派、转嫁会议费用,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或参会回执)、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含场地)租用合同等凭证。

  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没有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331日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各部门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