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15浏览次数:80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1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1

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315号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进一步完善我省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促进我省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我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三)加大对困难高校和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捐赠收入奖补引导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其办学能力和水平。

(四)支持我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在接到中央资金指标发文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青年教师人数等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因素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本科高校和地市。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分配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时,要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服务区域发展成效显著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进一步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本科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鼓励各高校按照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各本科高校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本科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黑财教〔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