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15浏览次数:125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1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3

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本科高校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规范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225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本科高校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省属本科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导向,突出学科。重点考虑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地位,引导本科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分类支持。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每个因素再分类分档,科学测算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资金支持额度,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单列大学建设统筹经费,允许高校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评审,应当按照省里批复的建设名单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高校,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高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高校在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学科支撑平台、学科协同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其他因素指高校办学特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高校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改革要求,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相关分配因素进行完善。

第八条 专项资金包含大学建设统筹经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等五部分。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一)大学建设统筹经费,由高校根据建设方案统筹用于学科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及相关教学科研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建设入选省双一流建设范围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建设学科和培育学科。

(三)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相关建设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提档升级以及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

(四)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入选的高校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项目,对不同阶段科研项目进行成果培育、孵化、产业化。

(五)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及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由高校根据建设方案统筹用于年度重点建设领域、重点建设任务相关支出。

第九条 各高校根据省里审核确定的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条 高校应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严格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合理编制预算,防止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交叉。省教育厅结合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要求,科学论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在省政府确定的建设范围内。支出范围包括与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学术活动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交通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我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高校此类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振兴60条等决策部署,鼓励高校进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立激励相容、优胜劣汰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二)人员支出应当聚焦省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四)人员支出中用于人才引进的,不得用于从省内高校引进人才,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五)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建设经费中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发放标准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本单位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等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超出国家和省里规定范围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高校应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 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建立绩效管理制度,以项目建设方案作为标准,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项目建设方案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未达到建设方案预期目标的项目减少支持额度直至调整出建设范围。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教育厅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学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分配、审核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