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15浏览次数:88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1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5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结合我省高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大事要事保障清单,优先保障中央和我省在高等教育领域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激励引导办学特色优势鲜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高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服务的能力。

(二)结合放管服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注重绩效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高教强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加强高校分类建设,支持一批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支持一批围绕重点产业的特色应用型专业集群建设。

(三)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

(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育教学能力等高等教育核心基础工作。

(五)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人才培养,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

(六)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高校与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七)支持与俄罗斯等教育科技发达国家高校开展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计划。

(八)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九)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高教强省资金年度预算,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八条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省教育厅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高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服务需求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果的建设高校,优先进行后续资金安排。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会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资金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