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15浏览次数:72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1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6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省属高校切实做好后勤工作,提升后勤建设管理服务质量,规范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实施后勤维修改造项目,进一步改善高校后勤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守住底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生活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后勤维修改造项目。

(二)投资评审,等比支持。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申报项目全部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按审定项目预算额度的50%给予补助,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注重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申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属高校申报年度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

第六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库,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属高校应当结合本校后勤维修改造长期规划,加强论证、做好储备,分“1.食堂浴池卫生间维修改造“2.楼体保温防漏粉刷维修改造“3.管网维修改造“4.节能环保安全维修改造“5.路面维修校园绿化“6.其他项目六个类别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并于每年831日前向省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

(二)省教育厅应根据高校后勤维修改造的工作基础,提出下一年度整体目标任务与支持重点,结合各高校项目申报情况、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于每年9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整体绩效目标、各高校拟实施项目及年度绩效目标等,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财政投资评审所需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预算后,省教育厅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食堂浴池卫生间维修改造:为解决学生食堂餐位不足、浴池喷头不足、卫生间蹲位不足等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项目。

(二)楼体保温防漏粉刷维修改造:为解决冬季室温过低、楼顶漏雨、墙体渗水、墙皮脱落等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管网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水电气暖、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节能环保安全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照明、节能、卫生、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五)路面维修校园绿化:校园内必要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六)其他项目:其他已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的房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四)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实施未经投资评审的项目。各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每年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应依法依规强化对高校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对照年度建设项目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省属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高校专项资金使用涉及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要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