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提取
缴存人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或相关政策允许的其他条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提取金额支付到个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或缴存人银行借记卡。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
(1)证明材料
已支付购房全款(现房提取):
①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
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经房产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印制的购房全款票据;
④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购房票据;
⑤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
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期房提取):
①经房产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合同中需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预收款收据。
(2)审核原则
①已支付购房全款(现房提取),须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时限以契税收据或购房票据的日期为准;缴存人和配偶、共同产权人、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购房票据注明的购房总金额;若标明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提取限额。
②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期房提取),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最后交付购房首付款日期起一年内为提取时限;缴存人和配偶及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总额。
③提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期房提取时,需留存本人账户连续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
④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即同一户房产已申请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能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⑤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及配偶、共同产权人提取时,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⑥缴存人已按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同一房产不能再申请办理购买住房提取。
⑦缴存人已存在贷款审批在途业务,贷款未正式发放前,不能申请办理购买住房提取,贷款发放后,可按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3)审核要求
①须按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完整、准确录入房屋地址、面积;按购房票据录入购房票据号码、购房日期、购房总额或首付款总额。
②契税发票上未标明计税金额的,以购房合同注明购房总价为准。
③农场单位提取人若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购房票据,可由农场房产部门出具购买住房的详细情况证明。
④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在中心开户缴存的,须先办理购房首次提取,之后配偶、共同产权人、同户直系血亲才可以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未在中心缴存的,其他共同提取人可先申请提取,不受提取顺序限制。
⑤同一房屋夫妻有两本产权证的或产权所有人超过两人以上的,首次提取人可作为材料所有人,配偶、共同产权人、同户直系血亲提取时,须选择首次提取人的提取依据信息。
⑥首次提取人的提取材料中若未录入配偶或共同提取人信息,则首次提取人所在单位专管员需对提取依据内容进行修改,增加配偶或共同提取人信息后,首次提取人配偶或共同提取人才可以申请提取。(以下消费类提取和重大疾病提取均参照此审核要求办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证明材料
①管理局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管理局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2)审核原则
①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日期为准;
②缴存人及配偶、共同产权人、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或维修费用总额。
(3)审核要求
①须准确、完整录入房屋地址、房屋面积、建造(翻建、大修)总额等信息。
②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应明确票据金额、发票开据日期及购买材料名称等信息。
③房屋所有权人在中心开户缴存的,须先办理首次提取,之后配偶、共同产权人、同户直系血亲才可以申请提取。未在中心缴存的,不受提取顺序限制。提取时须选择首次提取人的提取依据信息。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证明材料
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拆迁产权调换协议;
②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
③付款票据。
(2)审核原则
①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时限以付款票据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期为准;
②缴存人及配偶、同户直系血亲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审核要求
①按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列明信息准确、完整录入房屋地址、拆迁协议签订日期、支付金额等信息。
②付款票据应明确票据金额、票据开据日期。
③拆迁协议签订人在中心开户缴存的,须先办理首次提取,之后配偶、同户直系血亲才可以申请提取。未在中心缴存的,不受提取顺序限制。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证明材料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①首次提取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借款合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近期三个月的还贷证明(不包括提取当月)。
②非首次提取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近期三个月的还贷证明(不包括提取当月)。
③已偿还部分本金的,还须提供偿还部分本金的还贷证明。
说明:还贷证明指还款明细单或存折还贷记录,还款明细单需加盖银行或外地市管理中心的业务专用章。
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本管理中心贷款的,无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业务系统自动显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详细信息。
提前结清非本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
①银行《借款合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合同(已按偿还贷款提取的,无须提供)。
②提取当月的个人贷款余额证明。
说明:个人贷款余额证明指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计划书,需加盖银行或外地市管理中心的业务专用章。
以上证明材料内,若购房地址或还款账号不明确,须提供购房合同或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2)审核原则
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及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②贷款偿还期间可以多次提取,两次提取时间需间隔一年以上。
③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不得再次申请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④缴存人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形式办理提取。
⑤主借款人签订《委托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的,主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不可以申请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⑥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两套以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人及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每次提取只限偿还一套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每套住房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时,无间隔时间限制,但同一套住房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一年以上。
⑦提取人是尚未结清的两套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每次提取只限偿还一套住房的贷款本息,每套住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时,无间隔时间限制,但同一房产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一年以上。
⑧缴存人已按购买期房提取,同一房产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⑨缴存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购房贷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⑩结清同一住房商业贷款,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每人只限办理一次结清贷款提取,贷款实际结清后,不得重复申请结清贷款提取。
业务说明:
1、在新修订的提取政策发布实施前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原政策办理结清贷款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结清前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且不得超过结清当月提取人账户存储余额。
结清贷款提取须按特殊提取流程办理,特殊提取权限由中心统一配置,具体程序参照下述特殊提取业务办理。
2、同一套房屋,提取人有结清贷款提取记录时,不允许申请办理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偿贷期间,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不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审核要求
①偿还商贷提取的,须按借款合同完整、准确录入借款合同号、贷款银行、还款账号、房屋地址、购房总额、月还款额等贷款信息。
②无法确定详细的购房地址或还款账号的,须审核购房合同或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③同一提取人已申请购买期房提取的,须查询历史提取记录,核实首付款金额是否与本次提取信息一致,若不一致,须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偿贷提取限额。
④主借款人在中心开户缴存的,须先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或结清贷款首次提取,之后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才可以申请提取。主借款人未在中心缴存的,配偶或其他共同提取人可先申请提取,不受提取顺序限制。提取时须选择首次提取人的提取依据信息。
⑤主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申请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若系统未显示申请人存在公贷信息,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应先办理借款合同变更,变更完成后才可以申请提取。
业务说明:
在新修订的提取政策发布实施前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按原政策办理结清贷款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结清前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且不得超过结清当月提取人账户存储余额。
结清贷款提取可按正常提取流程办理,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
5、租赁自住住房
(1)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
②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③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集体户籍证明、居住证等
④婚姻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⑤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等管理部门印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⑦租赁单位自建住房(或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自建住房(或集体 宿舍)租赁证明。
(2)审核原则
①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②缴存人及配偶在农垦辖区内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实际发生房租支出;
③夫妻双方在同一地工作的,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工作所在地同一套住房的房租;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分别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房租;
④缴存人及配偶在农垦辖区内的缴存所在地租赁一套以上住房的,每次提取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房租。
(3)审核要求
①《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的面积、月租金额等信息。
②确定提供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真实、有效。
③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且不得超出中心规定的提取额度上限标准。
(二)重大疾病提取
1、证明材料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2)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
(3)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4)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2、审核原则
缴存人及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3、审核要求
(1)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须清晰,结算票据应明确标注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自费金额。
(2)不能超出25种重大疾病范围。
(三)法院扣划
1、证明材料
(1)法院出具的相关执行文件原件;
(2)法院判决书;
(3)执法人员身份证、执法证。
2、审核原则
缴存人涉及法律纠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对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执行扣划提取。
3、审核要求
依据法院判决书及相关执行文件对个人账户进行全部或部分冻结后,再按文件规定的扣划金额办理业务。
正常提取业务说明:
1、缴存人办理正常提取业务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小于100元。
2、全部冻结账户除法院扣划原因外不能按其他原因提取,部分冻结账户只能提取冻结之外的部分。
3、个人账户存在在途业务不能办理正常提取,包括转移业务、个人退缴、个人调账、个人合户、提取等业务。
二、销户提取
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管理中心按国家规定利率为其账户余额计算利息,销户提取业务办结,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一)审核原则
1、提取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实际停发工资之日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后,才允许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2、提取人公积金账户的最后缴存月度应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签定时间相符,不能有多缴或少缴的情况;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应明确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工作调离提取的,若提取人在省内工作调动,且新单位已在省内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上应按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系统外转移销户,即个人账户余额应转账支付到新单位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
5、提取人在垦区内工作调动,管理部门不能受理该销户提取申请,原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6、缴存人已转入集中封存户的,本人可持相关提取材料直接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审核要求
1、须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业务系统准确选择提取原因、办理方式、结算方式等,各项扫描要件齐全,须与申请材料相符;
2、查询提取人账户最后缴存月度,若缴存截止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须审核提供的《个人缴存情况说明》或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做为代办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提取款项支付给代办人,此类原因提取不可做批量提取业务,且提取款项仅允许支付到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银行账户,不可以转入所在单位银行收款账户。
4、集中封存户提取的累计封存时间应从转入集中封存户前在原单位的封存时间开始计算。
5、缴存人被判处刑罚的,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代办提取,须审核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院判决书,提取款项可支付给代办人。
6、提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销户提取。
7、个人账户存在在途业务不能办理销户提取,其中包括个人账户转移、个人退缴、个人调账和提取业务。
8、全部冻结和部分冻结的个人账户都不允许办理销户提取。
(三)证明材料
1、退休
(1)退休证件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退休审批表;
(2)特殊工种退休的,提供单位开具的特殊工种证明。
2、出境定居
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
(3)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4)法律文书中规定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须由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保证,同意提取款项转入其中一人账户。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残疾人证》或管理局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5、工作调离垦区
(1)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证明(调令、商调函、调转审批表任意一种);
(2)无调转证明的,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6、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1)非本省户籍或户籍迁出垦区管辖区域的,提供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2)满二年未再就业的,提供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管理局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材料。
7、集中封存户提取
转入集中封存户,累计封存满两年,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材料。
8、其他情形
(1)缴存人被高校录取的,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离职参军的,应提供入伍通知书、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缴存人被判处刑罚的,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代办提取,应提供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业务说明:
办理销户提取时,通过核实提取人的缴存记录,可判断是否存在多缴或少缴的情况,单位少缴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后再办理销户提取;单位为个人多缴公积金的,应由单位先办理个人退缴,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后,管理部才可以受理个人销户提取。
三、单笔提取业务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缴存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登录业务系统录入提取信息,扫描身份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身份材料及个人银行账户资料原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配偶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
3、共同产权人、同户直系血亲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同一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6、提取人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死亡和判处刑罚提取除外)
代办提取规定: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须由缴存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若代办人为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须出具身份证明。缴存人配偶代办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明。
提供材料规定:
提取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材料、身份材料及个人银行账户资料,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初审和复核柜员对照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与电子扫描要件相符。
(二)受理时限
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即办理审批。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扫描与业务归档资料
扫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身份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
业务归档:《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正常(销户)提取业务凭证》(财务记账)
说明:
1、电子结算方式适用于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开户银行或单位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与管理部付款银行同属一家银行,能够实现实时结算。
2、转账方式适用于提取人银行卡(或存折)开户银行或单位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与管理部付款银行分属不同银行,需要办理跨行转账结算。
四、批量提取业务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单位可同时受理两个以上缴存人的提取申请,若多个缴存人提取类型相同,可以办理批量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登录业务系统依次录入提取信息,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扫描身份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盖章签字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扫描后,提交业务信息到管理部初审。
(二)受理时限
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或提取人数较多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三)扫描与业务归档资料
扫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身份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
业务归档:《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正常(销户)提取业务凭证》(汇总)(财务记账)
业务说明:
1、一笔批量提取只能选择一种提取类型,不能同时存在销户和正常提取两种类型。
2、批量提取款项只允许支付到申请单位的银行收款账户,不可以支付到提取人银行账户。
3、一般情况下,批量提取适用于农场单位提取人数较多时,集中申请办理;总局局直单位和各管理局局直单位应采取单笔提取业务办理方式,并采取实时结算支付,能够有效缩短业务办理时限。
五、提取依据内容修改
对正常提取材料的相关内容,例如:主提取人及配偶信息、其他共同提取人信息;提取房屋信息;商业贷款信息等进行修改。
(一)提取依据修改申请资料
1、填妥《个人提取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章。
2、修改或删除主提取人信息的,须提供主提取人身份证、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或银行借款合同)。
3、修改或删除主提取人配偶信息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
4、修改或删除其他共同提取人信息的,须提供共同提取人身份证、变更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或银行借款合同)
5、修改提取房屋基本信息的,须提供提取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票据或建造施工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原件。
6、修改商业贷款信息的,须提供商贷的银行借款合同原件;修改提前结清信息的,须提供原结清贷款提取时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审核原则
1、单位专管员可依据中心提取政策规定,增加主提取人配偶及其他共同提取人信息,无须提交管理部审核。
2、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基本信息,不可以申请提取依据内容修改。
3、中心贷后管理部门对主借款人合同变更后,单位专管员才允许增加主提取人配偶或其他共同提取人信息。
4、提取依据内容修改只对消费类提取材料信息和重大疾病提取信息进行修改,法院扣划材料信息和销户提取信息不可以申请修改。
(三)审核要求
须对原提取业务电子档案(或存档)材料与提交修改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对照核实,若无法确认是否修改,则须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四)办理程序
1、录入提取依据内容修改信息
专管员持上述申请资料到所辖管理部办理提取依据内容修改审核,初审柜员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登录业务系统录入修改信息并扫描电子档案。
2、管理部业务审核
修改或删除主提取人及配偶或其他共同提取人信息的,初审审核后,即可完成修改;修改提取房屋基本信息或商业贷款信息的,初审审核完成后,将业务信息提交到复核,同时将申请资料内部传递给复核柜员。
复核柜员对提交的业务信息和电子档案材料对照审核,符合修改规定的,批复后提交管理部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提交到中心审核。
3、打印业务凭证
中心审批通过后,初审柜员打印《提取内容修改业务回单》(一式两联),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一联留存。
管理中心和管理部在《个人提取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业务专用章,管理部主任和中心归集科长签字,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留存。
(五)受理时限
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管理部门审核后当即办理审批修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修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扫描与业务归档资料
扫描:《个人提取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申请资料
业务归档:《个人提取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
《提取内容修改业务回单》
六、特殊提取
遇中心提取政策调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的提取流程办理提取业务,可通过特殊提取办理。一般情况下,管理部无权受理特殊提取业务,应由中心统一设置权限,按照中心政策调整办理通知的相关规办理提取业务。
(一)申请资料
按不同提取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和提取人身份证,可参考上述正常提取和销户提取申请资料提供。
(二)审核原则
1、只能办理单笔特殊提取业务,不能办理批量提取业务。
2、个人账户状态为全部冻结不允许办理特殊提取,部分冻结可以提取未冻结金额。
3、个人账户不能存在在途业务。
(三)审核要求
1、提取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初审和复核柜员负责核查材料原件和业务系统电子扫描要件;申请材料须齐全且与电子扫描要件相符。
2、参考上述各类提取的审核要求。
(四)办理流程
录入提取信息:提取人或代办人持提取申请资料到所辖管理部办理特殊提取,初审柜员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登录业务系统录入业务信息并扫描电子档案,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份),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
(五)受理时限
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扫描与业务归档资料
扫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及特殊提取相应的申请资料
业务归档:《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特殊提取业务凭证》(财务记账)
七、零额销户
个人账户开户满12个月,期间从未发生过缴存类业务,且账户余额为零,管理部可办理个人账户销户。
(一)零额销户申请资料
无
(二)审核原则
1、个人账户余额、增量余额、存量余额、增量积数、存量积数必须为0(即个人没有资金业务的发生)。
2、个人账户状态必须为封存状态。
3、个人账户开户必须满180天以上,才允许办理销户。
(三)审核要求
初审和复核柜员须核实个人账户信息、个人账户状态、个人账户余额情况。
(四)办理程序
初审柜员登录业务系统,按审核原则和要求核查个人账户情况,符合销户条件的,录入个人账户信息,完成后将业务信息提交到业务复核。
复核柜员审核完成后,初审柜员打印《住房公积金零额销户业务凭证》(一式两联),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一联留存。
(五)受理时限
个人账户符合零额销户条件的,管理部可即时办理。
(六)扫描与业务归档资料
扫描:无
业务归档:《住房公积金零额销户业务凭证》
说明:零额销户业务不登记财务账,由业务部门留存业务凭证